甘肅首創環保環境影響評價常見問題解答:什么情況下應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A:根據環評法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p>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原環境保護部令 第37號)第三條:下列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1)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行業中實際環境影響程度和范圍較大,且主要環境影響在項目建成運行一定時期后逐步顯現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2)冶金、石化和化工行業中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地點敏感,且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3)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Q:“未批先建”違法行為及處罰措施?應該如何補救?
A:根據《關于加強“未批先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18號),“未批先建”違法行為是指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者未按照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以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違法行為。
除火電、水電和電網項目外,建設項目開工建設是指建設項目的持久性工程正式破土開槽開始施工,在此以前的準備工作,如地質勘探、平整場地、拆除舊有建筑物、臨時建筑、施工用臨時道路、通水、通電等不屬于開工建設。
根據環評法第三十一條:(1)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處分。(3)建設單位未依法備案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備案,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4)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本條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根據環辦環評〔2018〕18號文,企業應停止“未批先建”行為,依據環保法、環評法的相關要求接受相應的處罰,并主動報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
Q:環評文件批復的有效性多久?
A:環評法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二條,規定了需要重新報批或重新審核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及其批復文件長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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