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首創環保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
水土保持方案報告的審批條件如下:
?。ㄒ唬┓嫌嘘P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
?。ǘ┓稀堕_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技術規范》等國家、行業的水土保持技術規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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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亮魇Х乐未胧┖侠?、有效,與周邊環境相協調,并達到主體工程設計深度;
?。ㄎ澹┧帘3滞顿Y估算編制依據可靠、方法合理、結果正確;
?。┧帘3直O測的內容和方法得當。
第十一條 經審批的項目,如性質、規模、建設地點等發生變化時,項目單位或個人應及時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本規定的程序報原批準單位審批。
第十二條 項目單位必須嚴格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進行設計、施工。項目工程竣工驗收時,必須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時驗收水土保持設施。水土保持設施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工程不得投產使用。
第十三條 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審批擅自開工建設或者進行施工準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當事人從事非經營活動的,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從事經營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但是樶高不得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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